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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旅游用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六)
发布时间:2024-07-23 14:54:35   来源:ggc123   

5.4仪表、信号及照明装置

5.4.1内燃观光车辆应装备里程表、车速表、发动机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蓄电池充电(报警)指示灯和燃油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观光车还应装有气压表。

5.4.2电动观光车应装备车速里程表或计时表、车速表、电流表或蓄电池荷电状态指示器。蓄电池的剩余电量低于-一定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显示。

5.4.3观光车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音响装置(如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有效;观光车应装备倒车声音警告音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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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观光车应设置具有前照灯,前照灯应符合GB 28710——2012的要求。5.5制动系统

5.5.1 观光车制动器的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的有关规定。

5.5.2观光车辆应具有完好的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装置,行车制动应作用在观光车辆的所有车轮上,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5.5.3妳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驾驶员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观光车驻车制动性能应满足GB7258—2012中7.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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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应不大于700 N

5.5.5观光车带有车厢时,车厢应有制动功能,且该制动功能可以由观光车上的驾驶员方便实施。5.5.6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应小于或等于400 N;脚操纵时,应小于或等于500 N。

5.5.7︰观光车行车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满足表4的要求。观光车应具备应急制动能力。

制动距离是指观光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踏板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观光车停住时观光车驶过的距离;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观光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应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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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观光车在满载状态下,应能在15%的坡道或设计坡道(当设计坡道小于15%时)上、下方向停车,其制动操作力应符合5.5.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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