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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旅游用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三)
发布时间:2024-07-02 14:33:22   来源:ggc123   

5.1基本要求

5.1.1观光车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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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观光车在明显位置以耐久的材料、清晰的字体在标牌上标明以下内容:

a)内燃观光车:

1) 制造厂名称;

2)产 品名称和型号;

3)制造 日期或产品编号;

4) 整车整备质量;

5)最大能力: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6)满载最大运行速 度;

7) 制造许可证编号;

8)特种 设备代码。

b)电 动观光车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

1)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容量,2)电机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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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观光车辆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乘客安全,并能提供良好的观光视野。

5.1.4观光车辆外露表面应美观、光洁。油漆应均匀,不应有裂纹、堆积、起皮及起泡等缺陷。漆膜附着力应不低于GB/T9286-1998的2级质量要求。全玻璃钢结构的观光车对漆膜附着力不要求。对于喷塑或吸塑的,还应参照GB/T 1771通过盐雾试验。

5.1.5观光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设计参照GB/T4094.

5.1.6每位乘 员的质量按75 kg计,每位乘员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平均质量之和按10 kg计。

5.1.7观光车辆应进行可靠性强化试验,试验时间为200h,其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大于或等于100 l,故障类型判断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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