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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旅游用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二)
发布时间:2024-06-25 10:37:51   来源:ggc12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garden patrol minibus

在指定区城内行驶,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二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8座)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该型车是以休闲、观光、游览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指定区域运行的车辆。

3.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sigtseeing combination bus

由一辆观光车与一节或多节车厢的组合,其使用区域与观光车相网。

注:观光列车为观光车的一种特殊形式。

3.3

坡道起步能力hill starting abilit

观光车在最大爬坡度的坡道上能够起动且1min内向上行驶至少10m(且电动观光车电机电流不人于许用电流时)的能力。

3.4

能量消耗率

reference energy consumption

电动观光车经过规定的等速行驶条件下试验循环后对动力蓄电他重新充电至试验前的容量,从电

网中得到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3.5

缄驶里程limited driving distance

电动观光车蓄电池重新充满电,经过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行驶至蓄电池放电到使用允许值时,电动观光车行驶的里程,单位为千米(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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